漳州古雷开发区
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20-08-05 17:19 来源:漳州古雷开发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个人住房困难问题,规范面向开发区内用工单位或区内就业人员配租公共租赁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古雷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决策领导机构,负责对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开发区党政办公室、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局(社会发展局)、规划建设局、招商局、国土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政策制定、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三条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营运管理工作,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营运管理工作也可由开发区管委会授权企业进行运营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人力资源局(社会发展局)参照省、市关于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开发区中等偏下家庭及个人年收入标准,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开发区常住居民户口;

(二)家庭年收入低于公布的中等偏下家庭年收入标准;

(三)在开发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四)所在单位无提供住房。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一)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具有开发区常住居民户口;

2.年收入低于公布的中等偏下人口年收入标准;

3.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4.所在单位无提供住房。

(二)新就业(毕业未满3年)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生,提供所在就业单位证明,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在开发区工作并缴交社保;

2.在开发区无自有住房且所在单位无提供住房。

第七条  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年收入低于公布的中等偏下人口年收入标准;

(二)在开发区工作并连续缴交社保满2年以上或累计缴交社保满3年以上(夫妻双方需连续缴交社保满1年半以上或夫妻双方合计缴交社保满4年以上);

(三)在开发区无自有住房且所在单位无提供住房。

第八条  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受理时间及供应时间由开发区交通建设局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按规定引进的经开发区人力资源局认定的专业人才和在开发区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及获得省、市政府特别表彰的行业先进人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及户籍条件限制。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发区下属或服务于开发区建设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市派机构行政事业工作人员在开发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所在单位无提供住房的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且不受收入及户籍条件与第十二条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由开发区管委会逐年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住房的;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他共同申请人已享受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福利分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

(三)申请人与原配偶离异后住房归原配偶所有,但离异时间不足1年的。

第三章 申请、审核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一定的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古雷开发区常住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同一户口簿的家庭(包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非同一户口簿内的申请家庭中已婚子女需申请的,应独立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均为企业外来员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向开发区交通建设局提出申请。授权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业可受托接受、转交申请。

第十六条  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有就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企业对申请人的户籍、婚姻、住房、财产、收入、学历情况等条件进行审核,并由单位、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正确履行审核职责,并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就业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家庭人口户籍、家庭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签署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受理时核对后即退还)及复印件(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申请人及家庭各成员所在单位提供的受理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无就业单位的,由本人申报收入,并经社区居委会证明;

(四)房产查询结果证明;

(五)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六)申请人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收入等情况;

(七)来区新就业职工:院校毕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在单位未提供住房的证明、社保缴交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暂住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有效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在单位未提供住房的证明、社保缴交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受理部门要求需提供的材料。具体提交申请材料以申请时点受理单位提供的办事指南或说明为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开发区职工因所在用人单位未提供住房(宿舍)需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其用人单位统一向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授权的公租房经营管理企业递交申请,被授权的公租房经营管理企业依据授权对申请材料按本办法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古雷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核准。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并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申请配租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人事主管部门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证明,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提供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所在单位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公示材料。

(四)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出具的配租意见。

第十八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核:

(一)规划建设局应在受理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必要时,规划建设局可提请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

(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开发区交通建设局核准其承租资格,并在开发区网站及报纸上公布。

第十九条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确定。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现有住房。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非住宅房屋的,不得申请。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经核准承租资格的承租人,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进行轮候配租。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承租资格核准时间每隔一定时间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抽签选房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引进专业人才和在开发区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及获得省市政府特别表彰的行业先进人物,优先配租。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方案选定承租房号后,即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或受委托单位签订并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书》。对本次选房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选房配租。在下一轮选房之前,申请人的收入、住房情况无论是否变化,均应主动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主动说明的,视同放弃申请。

鼓励取得承租资格的承租人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但应在选房前向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或受委托单位提交经合租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属用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租人员安排由所在用人单位在申请时提交名单,无须合租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书之日起5天内,与公共租赁住房授权运营管理企业签订《古雷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依约交缴房租,移交公共租赁住房;未按时签订合同或交租、移交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其配租资格取消。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未按时前往选房或选房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放弃承租资格的,自选房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古雷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租赁期为2年;签订后三十日内应向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办法》及合同规定的义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拆装附属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擅自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按所承租房屋一年的租金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比照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50%确定,具体标准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同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按规定确定后公布。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未作调整的,按原租金标准执行。合同期内租金不作调整。申请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月,向开发区财政局或授权收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缴交当年租金。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开发区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公租房租金和相关费用的,由租金收取单位催交,并在所属的物业服务区域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共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承租人申请续租。若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在古雷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其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未腾退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承租人收取市场租金。

拒不交纳租金和相关费用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其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授权收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企业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参照《漳浦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和物业服务标准》执行。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开发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收入超过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与公共租赁住房授权运营管理企业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并由规划建设局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或不在开发区继续工作居住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授权运营管理企业办理移交手续。各单位和个人无权将公租房自行分配给其他人,否则取消其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或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在合同规定时限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规划建设局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详细记载申请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退出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并定期在网站或媒体上公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有权组织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及承租过程中承租人不再符合申请条件下的情况进行监督核查,有关承租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核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经核查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承租规定的承租人,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对仅因经济收入原因不再符合租赁条件且退房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按市场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并在合同期满前退出。

第三十五条  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其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对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它行为规范的指导、监督、记录、劝告并定期向公共租赁住房授权运营管理企业报告的职责。承租人确实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授权运营管理企业核实后,由公共租赁住房授权运营管理企业按有关政策、本办法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给予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维持承租人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各项设备的正常使用。公共部分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等费用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公共租赁住房授权运营管理企业对配租房屋内的设备设施按合同约定提供维护保养义务,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费用纳入公共租赁房屋管理费用等专项支出。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 转租、转让、出借的;

(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且拒不按要求的期限改正的。

合同期满、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承租人不腾退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或其授权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企业可要求承租人所在单位协同督促腾退;拒不腾退住房的,自应腾退住房之日起按合同租金标准的3倍计租,并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知,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可对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开发区交通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租人可将其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给出租人。

第三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采取欺骗方式等取得承租资格的申请人,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永久性取消其享受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未正确履行审核义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适时调整,未尽事宜提请开发区管委会做出决定;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因古雷开发区尚未实现区地合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办法实行初期,可将已回购且拟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参照本办法规定优先用于解决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用工单位或区内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今后正式面向社会全面实行本办法后,逐步将上述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中。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古管办〔2013〕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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