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群众应急期间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等,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冬春生活困难救助,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以及救灾物资储备库、避灾场所、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及维护等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群众自救、社会帮扶”的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四条 救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民政厅建立健全救助资金管理制度,配合省民政厅拟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组织救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配合省民政厅对救助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四)配合省民政厅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民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救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拟制救助资金补助分配方案;
(三)按预算管理要求,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救助资金支出年度预算;
(四)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工作;
(五)会同省财政厅设定救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救助资金的安排、拨付、管理;
(二)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市、县民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落实救助资金管理制度;
(二)救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核实和审批救助资金补助对象;
(四)加强对救助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七条 省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灾情,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53号)有关规定,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待灾情稳定后,省民政厅视情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救助资金发放应当采取通过银行账户直接拨付等社会化方式发放,用于以下方面:
(一)救灾物资储备库、避灾场所、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及维护等;
(二)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和调运等;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四)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为满足应急救助的现实需要,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可在完备手续的基础上实行现金发放。
灾害应急救助与冬春救助期间,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需严格按照招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