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湾古雷经济技术开发区
解读《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古雷开发区关于支持商贸行业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2022-03-14 15:21 来源:漳州古雷开发区
 一、背景依据

现代商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的重要窗口,也是启动市场、促进需求和消费不断升级的助推器。目前我区存在达限商贸企业入库意愿不强,物流运输企业体量小、电商企业少、基础薄弱,无较好平台依托等问题。2021市里“六比一看”下达古雷开发区“新增限上商贸企业”任务指标8家,我区限上商贸企业新增入库完成5家。2022年“七比一看”下达古雷开发区“新增限上商贸企业”任务指标12家,指标多;“比项目招商”中把第三产业也列入考评项目之一,且占新签约项目任务数的50%,占比大;“看高质量发展成效”中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目标为9%,该项分值占比12.5%,分值高;对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限额以上贸易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均提出了相应任务要求。2022年较去年对商贸行业的考评项目增多、分值占比提高。时间紧、任务重,在充分认识当前商贸服务业发展所面临的瓶颈后围绕“七比一看”竞赛比拼任务,我区拟出台支持鼓励商贸行业发展措施,激励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的信心,争取2022年“七比一看”竞赛再创佳绩。

根据省、市已出台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1〕48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鼓励网络货运平台发展三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140号)、《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综〔2021〕28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商贸流通业和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1〕48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创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7〕14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的通知》(榕政办〔2021〕90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促进货运企业及航运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1〕41号)等商贸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关于支持商贸行业发展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目标任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古雷精神”,按照“一二三四”工作格局,以“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攻坚年”活动、“七比一看”竞赛等为抓手,进一步提升我区商贸行业发展水平,挖掘商贸行业增长潜力,促进商贸发展速度加快、结构优化、比重提升,助推商贸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措施》主要从四大商贸行业入手,分别为平台企业(电商企业、网络货运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规上限上企业、物流快递业、航运业,具体制定鼓励四大商贸行业发展奖励措施及有效期等。

第一条 平台企业

1.电商企业。一是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主要内容:首次纳统的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度增幅10%以上的,按销售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是支持重点电商载体建设,主要内容:对重点电商载体按年度投资总额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参照漳政办〔2021〕4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执行。

2.网络货运企业。一是优化政务营商环境,结合漳政办〔2021〕4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第一条执行。对在我区注册的网络货运经营者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提供手续报批等便利条件;支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供油优惠方面,主要内容:支持网络货运企业统一办卡、统一购油、统一开票,协调国有石油经营企业供油价格给予优惠。参考漳政办〔2021〕40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执行。开票奖励方面,漳政办〔2021〕40号文提出“对在我市注册的网络货运平台开具专用发票,年度开具发票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营业额的0.8%给予奖励;年度开具发票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营业额的1%给予奖励,于次年3月31日前兑现”;长政综〔2021〕283号文提出“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6%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6%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实行每月兑现”。结合我区实际及多轮专题会征求意见情况,拟按多档次、分层级、季度兑进行奖励设置,最大限度鼓励支持网络货运企业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吸引更多优质企业落地。该方面措施制定为“对在我区注册的网络货运平台开具专用发票,季度发票纳税额2500万元到5000万元的企业,按营业额的1%给予奖励;季度发票纳税额5000万元到7500万元的企业,按营业额的1.5%给予奖励;季度发票纳税额7500万元到1亿元的企业,按营业额的2%给予奖励;季度发票纳税额1亿元到1.5亿元的企业,按营业额的2.5%给予奖励;季度发票纳税额1.5亿元以上的企业,按营业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季度兑现一次,于次月月底前拨付上一期的奖励金额;每季度仅可获得一次奖励,奖励不累加”。

3.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方面。主要内容: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额和纳统营业额1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按不超纳税申报额4%及增量部分80%奖励;年度纳税申报额和纳统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实际开票营业额4%及地方财政贡献90%奖励。参照长政综〔2021〕28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第2款执行。

第二条 规上限上企业

1.鼓励培育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主要内容:月度新增纳统限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年度新增限额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对地方贡献增量部分按50%奖励;发挥大中型商贸企业对消费的拉动作用,主要内容: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批发业企业,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销售额首次达3000万元、1亿元、3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零售业企业,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按销售额或营业额最高档次奖励,不重复奖励鼓励商贸业发展连锁经营,主要内容: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纳统且当年度销售额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新增直营门店补助,最高每年不超15万元。以上三个方面均参照漳政综〔2021〕4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2.鼓励生产企业实行产销分离漳政综〔2021〕48号文提出“对生产型企业自2021年起实行产销分离,在漳州市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我区已有涉及产销分离企业为中怡化工及福海创公司,均于2021前完成,2021年当年度无企业实行产销分离,结合我区实际,该方面措施拟制定为“对生产型企业实行产销分离,在漳州市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三条 物流快递业

1.推动快递企业助力我区农产品网销。主要内容:本区电商渠道年发出农产品快件达到20万件、40万件、80万件以上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参照漳政办〔2021〕48号文件第三条执行。

2.助推快递企业发展。漳政办〔2021〕48号文提出“对年快递上行量首次突破500万件1000万件1500万件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我区2021年总快递上行量约42万件,其中顺丰快递上行量为14万件,其余均未超过10万件。结合我区实际,为有效激励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对上行量数量进行向下调整。该方面措施拟制定为“对年快递上行量首次突破50万件100万件150万件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3.创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主要内容:对确定为福建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确定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企业的,追加100万元奖励。参照闽经信服务〔2017〕144号文件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4.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榕政办〔2021〕90号文提出“支持物流企业参加国家A级物流企业、网络货运企业以及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评定,对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网络货运企业以及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予以补差奖励”。介于网络货运企业已在其他条款予以奖励及我区暂无冷链物流企业,且奖励的基础应在企业对我区财务做出贡献的前提下,该方面措施拟制定为“支持物流企业参加国家A级物流企业评定,对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且营业发票均在我区内开具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予以补差奖励”

第四条 航运业

我区现有码头包括液体码头、散杂货码头、集装箱码头等,为促进航运业发展,鼓励航运业做强、做优、做精。漳政办〔2021〕41号文件中提出“本政策中航运业扶持条款(第五条、第六条)执行范围暂不包括古雷作业区,其奖励政策另行研究制定”。在漳州市人民政府未另行研究制定关于古雷作业区航运业扶持政策且我区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先行参照现有漳政办〔2021〕41号第五条、第六条对我区航运业企业的营业额、船舶运力、集装箱业务三个方面制定扶持政策,主要内容:航运企业开办满一周年的,按年营业额2‰奖励;新建或从区域外购船舶按每载重吨100元给予奖励,贷款利息部分,3年内按照当年1月1日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自有经营运力按每新增5万载重吨奖励70万元,突破10万载重吨的,额外奖励100万元,单家累计奖励不超350万元;集装箱业务较上年增量部分按每外贸标箱50元、内贸每标箱30元奖励;港口水水中转增量部分按每标箱30元进行补贴奖励;干散杂货增量部分按每吨2元奖励;港口水水中转大宗货物按每吨2元补贴奖励

第五条 其他约定及有效期

为保障政策施行过程中对特大、重大项目的灵活性,特别约定如下“对全区商贸行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商贸行业企业(以上年度全国排名前五位、国际排名前十位为准)在我区投资商贸等相关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考虑政策实施过程中有一定的磨合期、适应性,措施有效期为自文件印发之日起3年内。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姚江水

联系电话:1865933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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