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雷开发区
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22-03-14 10:58 来源:漳州古雷开发区
  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砂石土资源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砂石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土资源是指古雷开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采挖出的非工程自用,且可用于其它工程的砂、石、土,范围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及社会投资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的地下砂石土资源(本建设项目自用的除外);

(二)河道、海域清淤疏浚及水利、港航建设工程中清理上岸的砂石土资源;

(三)区级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罚没的砂石土资源。

第三条  砂石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砂石土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处置”的原则,由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规定,无偿交古雷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按本办法授权漳州市古雷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作为具体处置经营管理单位。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不可用于其它项目建设的废弃物(包括且不限于:建筑垃圾、淤泥、泥浆、清表杂土以及其它废弃物),不适用于本办法。该废弃物按照“谁产生谁负责清理”的原则,由废弃物产生者负责处置。

第五条 建设公司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砂石土资源的接收、加工、出售等处置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砂石土资源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处置砂石土资源的所得款依法缴入国库建设公司处置管理经费采取成本加奖补的形式,由区财政部门统筹保障,奖补资金不高于扣除管理经费后的收入额。

第二章  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明确要求受让方提交《承诺函》,承诺将宗地红线范围内除项目自用外砂石土资源按本办法要求无偿交由建设公司处置,不得私自外运以协议出让(划拨)方式供地的,参照执行。

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项目开工前编制《宗地地下砂石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利用方案》),经建设公司直接审核建设公司委托第三方审核确定后,作为签订《项目地下砂石土资源接管协议》(以下简称《接管协议》)的依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镇人民政府督促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要求履行砂石土资源的无偿移交和处置义务,不得私自处理。

《接管协议》需包含项目名称、移交责任方、砂石土的运输方、验收交付方式、指定储存地点等内容并作为土地使用者(含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办理营运车辆入园区或运输车辆进出园区登记的须报送资料。

第八条 建设公司接管的砂石土资源原则上由土地使用者无偿运输至协议指定地点,按照《利用方案》,经双方验收确认的数量作为建设公司向区国资管理部门备案的依据。

自本办法发布生效之日起,对已供地未开工的项目,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召集建设公司及相关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后,由建设公司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接管协议》。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公司与项目建设业主(建设公司除外)签订《接管协议》。

第十条 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砂石土资源除按照《接管协议》约定运往建设公司指定储存地点外,一律不得外运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加强项目用地砂石土监管,强化动态巡查,一经发现违法行为,由区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河道、海域清淤疏浚及水利、港航建设工程清理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

第十 古雷开发区内的河道、海域清淤疏浚及水利、港航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应当就砂石土资源与建设公司签订《接管协议》,并参照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交由建设公司统一接管。

自本办法发布生效之日起,已签订合同但还在作业的项目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三节 罚没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

第十 区执法部门在执法中罚没的砂石土,在结案后及时对接建设公司,运往指定堆放点储存,交由建设公司接管。建设公司应对接收的罚没砂石土资源及时登记并向区执法部门出具收货清单,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节  接收、储存、加工、销售管理

第十建设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园区规划的规定,向区自然资源局申报砂石土接收、储存、加工点。砂石土加工场地应合理控制规模,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第十建设公司应按以下原则处置所接管的砂石土资源:

1、建设公司(含子公司)自营项目建设及生产自用的,按经国资管理部门认可的市场评估价计价供应;

2、开发区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等民生项目建设需要的,由建设公司报管委会同意后统筹平衡,不计价,业主单位需从该项目工程量中扣除相应费用

3其他项目建设需要的,1.5万立方米以下的建筑用砂石料、6万吨以下的砖瓦用粘土及其他土方,按市场评估价协议直接销售或以市场评估价作为底价,进行竞价销售;超过1.5万立方米的建筑用砂石料、6万吨的砖瓦用粘土及其他土方(含1.5万立方米、6万吨),由建设公司经评估后,统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十严厉打击涉及砂石土资源违法私售行为。严格禁止宗地受让方者或土地使用者或建设施工方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该宗地地下砂石土。 

十六明确职能职责

(一)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局、古雷公安分局、财政局、农林水局、经发局、市场监督局、古雷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及各镇(场)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打击全区盗采砂石土行为,对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公司是砂石土资源统一经营管理处置的实施主体,负责对业主提供的砂石土《利用方案》进行审核,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砂石土、价值进行评估;负责砂石土资源的台账管理严格履行《接管协议》负责砂石土资源接管、加工、出售等工作;对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案有权机关处置

十七严格责任追究。

相关部门、镇(场)和建设公司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砂石土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推动困难或出现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十八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