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雷开发区
沈海高速公路“3·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2-07-13 16:24 来源:漳州古雷开发区
  2022年3月13日22时37分许,一部苏A31RL8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沿沈海高速由福建往广东方向,行驶至2409公里630米处,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闽AS58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Z315挂)尾部,后同车道闽AS5735号重型厢式货车再次追尾事故车,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80多万元。

接报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古雷开发区安委会牵头组织漳州高速交警支队、区应急局、区建设局杜浔交警中队古雷公安分局和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漳浦县检察院、古雷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工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苏A31RL8轻型厢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溧水区刘敦颖百货店,登记住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以东,厂牌型号:福田牌BJ5048XLC-FH,车辆识别代号:LVBV3JBB7MW111524,发动机号:76815669,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04月14日,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量1100kg,核定载人数:3人,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车辆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单号:11073003901245181383,保险期间自2021年4月09日15时至2022年4月09日15时止。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单号:11073003901245181365,保险期间自2021年4月09日15时至2022年4月09日24时止。承保险种:①机动车损失保险172000元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③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60000元④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座x1万元/座。

(2)闽AS5735重型厢式货车,辆登记所有人:福州聚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祥宏中路150-3号,厂牌型号:豪沃牌ZZ5257XLCM56CGE1,车辆识别代号:LZZ1BGNF3LW639723,发动机号:201007811547,车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23日,总质量25000kg,核定载质量13370kg,核定载人数:2人,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车辆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支公司,保险单号:6605072021350192004074,保险期间自2021年11月20日00时至2022年11月19日24时止。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支公司,保险单号:6605222021350192000782,保险期间自2021年11月20日00时至2022年11月19日24时止,承保险种:①特种车损失保险387430元②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③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200000元④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100000元/座x1座⑤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90100元。

3)闽AS5897,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福州安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潘墩村高仕路4号,厂牌型号:康恩迪牌CHM4251KPQ49V,车辆识别代号:LS1D364D5L0010292,发动机号:LC011888,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18日,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人数2人,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车辆强制保险投保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2059093501022100033T,保险期间自2021年11月18日0时至2022年11月18日0时止。商业保险投保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2050A93501022100035Y,保险期间自2021年11月18日0时至2022年11月18日0时止。承保险种:①机动车损失保险312200元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③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200000元④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1座x200000元⑤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⑥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50000元⑦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50000元。

2.驾驶人情况。

1)苏A31RL8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刘敦颖,男,1995年08月1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祥河村刘门河二队22号,在事故中死亡。经鉴定:刘敦颖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2闽AS5735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沈伟军,男,1989年03月2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平屿村柳厝埭5号,在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沈伟军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3闽AS58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AZ315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李军,男,1973年06月0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妈妈镇棋林村3组,在事故中死亡经鉴定:李军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二)事故发生路段情况。

事故位于沈海高速公路(上行) 2409公里650米路段,福建往广东方向。夜间无照明路面性质沥青,路表干燥,路面为单向双车道,从左到右分别为:左起第一行车道、左起第二行车道。道路右侧设置有紧急停车道。第一、二行车道宽度均为3.75米、紧急停车道宽度为2.80米。行车道之间以单虚线分隔,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以单实线分隔。道路线形:直线上坡路段,坡度1.745%。路段限速方式为分车型限速,7座以下小型客车最高限速110km/h,其他车型最高限速100km/h。交通控制方式:标志标线。各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近三年该路段未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根据《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修订试行版)》,该路段不属于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

(三)事故相关单位(企业)情况

1.溧水区刘敦颖百货店。

苏A31RL8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属企业,注册日期:2021年04月08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敦颖,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非道路运输相关企业,苏A31RL8号轻型厢式货车日常管理由刘敦颖负责。

2.福州聚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闽AS5735号重型厢式货车所属公司,注册日期:2020年10月16日,登记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祥宏中路150-3号,法人代表:王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4UR2L8D,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经营范围:①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②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福州安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闽AS58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属公司,注册日期:2006年11月16日,登记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潘墩村高仕路4号,法人代表:薛平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793799560B,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汽车配件代购代销;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事故地区天气情况

据古雷开发区气象局提供天气实况证明;2022年3月13日晚10:00~11:00,天气晴,无雨,风力2级,温度20℃。

(五)事故中伤亡人员

事故造成2人死亡。

1.刘敦颖,系苏A31RL8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当场死亡。

2.李军,系闽AS58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Z315挂)驾驶人,在本事故中当场死亡。

事故造成1人受伤。

沈伟军,系闽AS5735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经治疗已出院。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13日22时37分许,刘敦颖驾驶苏A31RL8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沿沈海高速由福建往广东方向,行驶至事故发生点,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由李军驾驶的闽AS58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Z315挂)尾部,造成刘敦颖死亡可能性大(刘敦颖在第二次事故碰撞后确认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货物损失。7分钟后,沈伟军驾驶闽AS5735号重型厢式货车途经沈海高速A道2409km+650m路段,遇前方停在道路上事故车辆,碰撞苏A31RL8号轻型厢式货车尾部,造成苏A31RL8号轻型厢式货车车厢破裂、货物飞散,在道路上查看事故情况的闽AS58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Z315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李军被撞击当场死亡,沈伟军受伤,三车及货物不同程度损坏。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2年3月13日22:54许,漳州高速交通综合执法三大队接12122转警称:沈海高速A道2409km处发生三部货车追尾事故,有人员受伤、被困,立即赶往现场;22:55,通知119、120施救,通知抢修部门,通知常山清障点派大型清障车达古雷港出口准备救援;23:09,到达事故现场沈海高速A道2409km+635m,发现前车闽AS5897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间苏A31RL8轻型货车、尾车闽AS5735中型厢式货车三车追尾在一起,车辆停在紧急停车带与行车带之间,中间车被挤压,人员伤亡不明,所运载货物洒落到路面上,车辆无法通行,尾车驾驶员被卡在驾驶室内,行车道有一名人员已经死亡,后方车辆滞留;23:14,将事故情况报告12122,报告需立即在旧镇进行交通管制;23:36,闽AS5735受伤人员救出,送医;23:58,将苏A31RL8货车分离出来,120报告驾驶员已经死亡,将情况上报,并通知养护人员清理清洗路面;3月14日01:01,清理出紧急停车带,让滞留车辆通行;3月14日01:30,殡仪馆将死者载走后,现场开始盘货;3月14日05:05到达古雷港出口,在收费站调头往漳州方向巡查,05:16到达漳浦出口,情况正常,返回驻地;3月14日05:28现场事故车辆全部拖离,路面恢复通行。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刘敦颖驾驶苏A31RL8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使用手机社交软件聊天,存在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且未与同车道前方李军驾驶的闽AS58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AZ315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2.驾驶人李军驾驶闽AS58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AZ315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以低于高速公路标明的最低车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闽AZ315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厢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且在第一次碰撞后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

3.沈伟军驾驶闽AS5735号重型厢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前方道路情况,错误判断前方事故车辆仍处于行驶状态,并未提前减速、及时刹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事故临近时才采取转向措施,导致闽AS5735号重型厢式货车碰撞苏A31RL8号轻型厢式货车后部。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福州聚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关证件,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2.福州安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的动态行车轨迹挂靠在第三方公司的平台,安全员不定时对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公司没有及时更新运输企业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定位系统)数据动态监控台帐,对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高速上低速行驶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提醒。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沈海高速公路“3·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刘敦颖,驾驶苏A31RL8号轻型厢式货车时使用手机社交软件聊天,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十条;其过错行为在本事故中起主要作用。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李军,驾驶闽AS58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AZ315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厢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以低于高速公路标明的最低车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且在第一次碰撞发生后,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条,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起一定作用。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沈伟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错误认为前方苏A31RL8号轻型厢式货车处于行驶状态,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福州聚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关证件,建议由当地交通运输及应急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2.福州安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不完善的问题,车辆的动态行车轨迹挂靠在第三方公司的平台,公司没有及时更新运输企业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定位系统)数据动态监控台帐建议由当地交通运输及应急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下阶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漳州高速交警支队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彻始终,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消除隐患。牢固树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可防意识,全力打好事故预防工作攻坚战。认真查找路面勤务、隐患排查整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深入分析当前道路交通流量变化情况和事故规律特点,提出事故预防针对性措施,切实维护辖区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持续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

漳州高速交警支队严格按照上级工作部署,严厉查处路面违法,组织做好节假日、周末夜查、逢五及专项行动,严查酒驾醉驾、疲劳驾驶、货车超载、超速、低速行驶,严格落实周末、节假日夜查部署,集中警力在收费站、服务区、重点路段开展执法行动,持续提升违法查处力度。辖区各中队有针对性开展勤务,加强白天及夜间巡逻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严查严管。进一步加大午后及夜间凌晨时段的巡逻管控力度,增加巡逻频次,路面要见警车、见警灯,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坚决扭转事故高发的势头。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涉事道路运输企业和货物源头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强化驾驶员的教育培训。相关属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四不两直”等方法切实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做好道路安全警示教育

漳州高速交警支队全面开展高速公路“千千叮咛”宣传活动,做好专业知识宣讲,将“千千叮咛”宣传工作全面融入高速公路执勤执法、便民服务工作中,对广大交通参与者展开高速公路安全行车“十注意”的普及和教育,引导交通参与者熟悉高速公路行车注意事项,倡导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酒醉驾、超员、疲劳、低速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报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联系,做到警媒互动,依托海峡导报、漳州电视台、福建交通广播、海峡都市报、闽南日报、闽南网等媒体,对典型案例及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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