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2号)精神以及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为继续巩固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经区管委会同意,决定自2022年4月起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45%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48号),我区参照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815元/月(9780元/年)。为落实低保金差额补助或分档补助,适度提高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城市低保月补助水平由原来440元/人提高至453元/人(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5%);精神重度残疾(二级以上)、85周岁以上、5周岁以下儿童等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对象按照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农村低保月补助水平由原来361元/人提高至380元/人(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1%)。提标后增加的资金,除省级补助外由区财政负责,从2022年4月份起发放。
各镇(场)、区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速速行动,采取措施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区财政局要积极落实提标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区社发局要做好核查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把省、市和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把党和政府的惠民举措落实到位。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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