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继续巩固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4月起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5%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文件依据
1.《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1〕3号)
2.《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2〕16号)
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2号)
三、主要内容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区参照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815元/月(9780元/年)。为落实低保金差额补助或分档补助,适度提高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城市低保月补助水平由原来440元/人提高至453元/人(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5%);精神重度残疾(二级以上)、85周岁以上、5周岁以下儿童等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对象按照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农村低保月补助水平由原来361元/人提高至380元/人(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1%)。提标后增加的资金,除省级补助外由区财政负责。
四、政策执行时间
自2022年4月份起执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志卫
联系电话:0596-6081275
解读单位: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2022年5月16日
附件:《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