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闽政〔2021〕9号),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聚焦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将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列为首项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不断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日益健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平衡、不规范、不到位、不合规等问题。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求,为更好规范采购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成本节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起草了《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区采购行为和招标投标管理,着力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二、政策依据
(一)采购管理适用法律法规。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中央和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工作。
(二)招标投标适用法律法规。招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等中央和省、市、区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三、制定过程
《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起草,经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深入学习、解读,并经过多次与区财政评审中心、区采购办讨论、修改等流程后,于2022年10月31日形成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各镇、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国企征询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后提交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2023年1月13日,经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同意以区办公室文件印发。
四、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及适用法规,明确了采购和招投标当事人及财政性资金的定义和范围。
第二部分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预算价和过程管理进行了细化。
第三部分为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对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和投资评审、标后监督、结算决算管理进行明确。
第四部分为健全单位内控与部门监管机制,对当事人的内控制度和部门监管力度进行细化。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由区财政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起施行。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蓝一杰
联系电话:0596-3892828
解读单位: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2023年1月20日
附件:《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印发<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和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