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场),区直及派驻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及《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经2023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确定我区7处湿地(名单附后),面积30公顷,纳入一般湿地名录管理,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及《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护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责统筹设立湿地保护标志,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科学处理好湿地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关系,充分发挥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成效。
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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