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古环责改〔202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福建瑞晟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3E3JD7E
住址:福建省漳州市古雷经济开发区石化园区疏港大道南5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洋 联系电话:1380590XXXX
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司已建成3条3000吨/年FFS袋用吹塑膜生产线,1条印刷折边压花线,吹膜生产线的集气罩未建设,吹膜生产线和印刷生产线的废气处理设施均未建设,危废仓库主体已建成,内部防渗未做。1条吹膜生产线、1条印刷生产线正在运行,加料间的吸料罐有15个罐子储存有物料,吹膜生产线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印刷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后直接排放,印刷生产线使用06型重膜袋环保水墨作为涂料。车间现场堆放有半成品61卷(每卷800千克)、成品67卷(每卷400千克)。
你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6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瑞晟塑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洋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对葛永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3年6月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查附图以及2023年6月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对葛永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3.2023年6月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查附图;2023年6月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对葛永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8日你司提供的福建瑞晟塑料有限公司2023年1-5月用电量;《瑞晟年产3 万吨/年 FFS 袋用吹塑膜项目环评报告表》等证据证明你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内容“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