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雷开发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漳古环责改〔2023〕3号(2023年06月14日)
2023-06-14 16:32 来源:古雷生态环境分局

漳古环责改〔2023〕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福建瑞晟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3E3JD7E

住址:福建省漳州市古雷经济开发区石化园区疏港大道南5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洋 联系电话:1380590XXXX

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司1条吹膜生产线、1条印刷生产线正在运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受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和备案。”的规定,你司在主体工程投入生产前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你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6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瑞晟塑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洋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对葛永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3年6月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查附图以及2023年6月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对葛永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3.2023年6月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查附图;2023年6月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对葛永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8日你司提供的福建瑞晟塑料有限公司2023年1-5月用电量等证据证明你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改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再次作出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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