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雷开发区
国内出生户口登记(一)
2023-07-14 17:25 来源:漳州古雷开发区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

第二十九条 出生后1 个月内,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第三十条 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第三十一条  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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