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社发局、财政局,古雷医保中心: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兜底保障“回头看”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民救明电〔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民政领域中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实际和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经2023年7月21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同意,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全部下放至各镇。现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巩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2023年8月3日
古雷开发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
权限下放到镇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依据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人民政府是实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专项行动,改革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的要求;也是为探索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现低保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方便人民群众的必要举措。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兜底保障“回头看”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民救明电〔2021〕1号)文件要求:要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部署要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实现所有县(市、区)的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二、目标任务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
三、主要内容
“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权责对等、权限下移、规范操作、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三变三不变”的原则(“三变”即区社发局由审核确认变备案,镇由审核变审核确认,村(居、社区)委会由协管变调查初审;“三不变”即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
(一)村(居、社区)委会职责。村(居、社区)委会负责定期开展辖区内困难群众排查走访,把主动发现困难群众作为村(居、社区)的重要工作职责,也是村(居、社区)干部的重要工作任务,协助镇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镇政府职责。镇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核确认意见;做好辖区内低保、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养尽养”的工作;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配合教育、扶贫、卫健、广电等部门的工作,确保信息共享。
(三)区社发局职责。主要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适时测算申报调整城乡低保、特困救助标准的工作;指导镇开展低保、特困供养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对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镇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按照镇政府每月提交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向区财政申请拨付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按月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和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会同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低保、特困资金管理使用监管。
(四)区财政局职责。负责低保、特困资金预算安排、保障供给和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漳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古雷分中心职责。负责民政救助对象参保缴费工作,区社发局于每月15日前将增减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古雷医保中心统一导入信息系统和进行数据维护,负责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
四、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人民政府后,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核确认。低保的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分为:低保申请-->村(居、社区)委会调查初审-->公开公示-->上报-->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或采用备案制-->审核确认-->公开公示-->资金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参照低保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执行。
(一)低保(特困)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都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社区)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各村(居、社区)委会调查初审上报。
(二)镇民政办受理。镇民政办应当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予以受理,指导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授权书等相关材料,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对与低保经办人员、镇、村(居、社区)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对象,镇应当单独进行登记备案。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镇应当自受理低保(特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镇包村(居、社区)领导、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复核,调查方式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镇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四)信息核对。对予已受理的申请对象,镇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法定义务人的授权书和基础信息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核查申请人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财产信息。
(五)镇审核。镇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信息核对结果综合评估审核,其中,凡是可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到的部门信息,均可不要求申请对象提供证明材料。镇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特困)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不通过的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镇审核、确认。镇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梳理,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审核确认通过的对象,共同申请人信息要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七)公开公示。对审核确认通过享受低保(特困)待遇的对象,必须在镇、村(居、社区)两级的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对有异议的低保(特困)对象应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对审核确认不能通过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镇包村(居、社区)领导、干部签字确认,经镇社会事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核确认签字后,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名册汇总上报区社发局备案,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区社发局应当入户调查。
(八)资金发放。对予已审核确认的,从审核确认之日的次月起发放低保金;镇按月上报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名单,由区社发局按月将保障金发放到困难群众个人账户,正常于当月月底完成发放工作,如有特殊原因(如节假日)可适当延长。
(九)动态管理。1.日常动态管理。各村(居、社区)委会须于每月月底将当月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死亡减员名单、低保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情况报送镇,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进行注销或调整;镇对注销或调整的对象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2.区级备案管理。镇须于每月10日前将审核确认后的新增和退保人员名单上报区社发局备案。3.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镇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特困)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对全部低保(特困)对象进行事后监管。民主评议小组由镇包村(居、社区)领导任组长、村(居、社区)委会成员、熟悉村(居、社区)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社区)民代表等参加,参加人数应不少于15人。出席评议人员必须超过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有效。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将通过评议的低保(特困)对象在村(居、社区)委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低保(特困)对象,应组织人员再次入户调查核实,如确实不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应予以注销;对情况清楚、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要提高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及时处理低保、特困供养工作中的产生的问题和矛盾,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低保、特困供养工作。
(二)严格认定条件。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后,镇要严格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审批。在规定范围内界定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重病重残等支出性贫困方面做好低保、特困人员认定,把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
(三)加强巡查监督。镇要组织人员对村(居、社区)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确保基层合理把握政策尺度,稳妥有序开展各类社会救助工作。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及时移送问题、案件线索,并做出整改,纠正处理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