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2.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符合当地城市空间形态和风貌管理的相关要求;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含1:500规划总平面图、管线综合图及建筑景观设计方案的建筑方案图
2.《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
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工作日
审查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九条规定;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步骤:公示
办理时限:7工作日
审查标准: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公示无异议
步骤:决定
办理结果:办结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