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涉及用海)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5.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仅指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非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但申请不招标的项目)
6.节能审查意见(符合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需提供,但须在可研报告中设立节能专篇)
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工作日
审查标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 2.《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第1项、第2项、第3项 3.《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4月15日)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等。
步骤:现场勘察、专家评审
办理时限:30工作日
审查标准:1.[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规章]《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办司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委托司局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4.[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8〕704 号)一、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是提高投资决策科学性和民主性,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的重要手段。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办理结果:评审意见等。
步骤:审查
办理结果:初步意见等。
步骤:决定
办理结果:办结决定书、批文等。
1.[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