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位置、面积,建设内容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以出让方案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1.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及选址意见书中用地范围附图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4.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5.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的地形图
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步骤:决定
办理结果:办结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 实施意见 》(闽自然资〔2019〕5 号) 二、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作为依申请事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并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