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3.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5.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授权委托书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漳州市漳浦县新港城金福路18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1号应急局窗口
交通指引: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新港城金福路182号(世纪金源5区),古雷新港城第二彩门处直行至最后一个红绿灯右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