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漳州漳浦霞美加油站: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62846857R
住址:福建省漳浦县霞美镇霞美华洲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勇庆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xxxxx199
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黄绿青、林秋萍在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内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运行,已在卸油口、加油枪安装油气回收,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厂界、加油枪气液比、加油机液阻、油罐密闭性、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进行检测,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采样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你公司站长陈金和现场陪同检查和采样。
经查实,根据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DHB(2023)101301),你公司加油枪5#、6#气液比分别为0.02、0,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要求范围(气液比标准:1.00≤气液比≤1.20)。你公司存在涉嫌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为此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古环立〔2023〕12号),10月16日对你公司站长陈金和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陈金和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漳州漳浦霞美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3年10月12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运行、油气回收设施运行和采样等情况);
3.2023年10月12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证明你公司油气回收设施运行和采样等情况);
4.2023年10月16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对你公司站长陈金和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生产、设施运行、采样等情况);
5.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DHB(2023)101301)(证明你公司加油枪5#、6#气液比);
6.《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证明你公司加油枪气液比限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月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古环罚告字〔2023〕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月2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大型、央企或上市公司,裁量等级5;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或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5+1+1+1)/4]=1.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0-1)/(3×2)]×40%=-0.2;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20000+(200000-20000)×[(1.5-1)/4]×(0.6-0.2)=2.900万元(贰万玖仟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或网上缴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