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雷开发区
国内出生户口登记(三)
2024-02-28 16:23 来源:漳州古雷开发区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

第三十五条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可以随父或者随母在部队驻地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也可以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部队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上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应当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部队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随现役军人一方在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上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三十七条 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可以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部队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随现役军人一方在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上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三十八条 出生后,父母双方死亡或者在国(境)外定居已注销户口的、加入外国国籍,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材料,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父母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材料,公安机关内部核查其父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第三十九条 出生后落户前已取得外国护照申报国内出生户口登记的,应同时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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