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雷开发区
国内出生户口登记(四)
2024-06-18 17:45 来源:漳州古雷开发区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

第四十条 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已注销户口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已注销户口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在国内出生的,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材料。

第四十一条 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出生后,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同时办理户口注销。

第四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公安机关裁切,并保留作为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的原始凭证。

第四十三条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人员,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一次性提供《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先向助产机构或者拟落户地县级卫健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