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幼美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CN373Q75
住址:福建省漳浦县古雷镇金福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海蓉 联系电话:184XXXXXX87
2024年5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诊所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诊所二楼设有一间小牙片室,内有一台宁波蓝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RAY98(P)型牙科X射线机,另有一间CT室,内有一台上海怡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PHT-35LHS型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BCT),两台设备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你公司诊所于2024年1月8日取得诊所备案凭证(PDY10001535062317D2152),于2024年4月10日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闽卫放证(2024)第315001号。你公司诊所内X射线机及CBCT两台设备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但你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执法人员通过查阅两台设备的运行记录,发现两台设备均有使用记录。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相关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为此我局于2024年6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古环罚立〔2024〕4号),6月5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海蓉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海蓉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漳州古雷港经开发区幼美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024年6月5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对你公司诊所现场负责人陈海蓉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诊所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相关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事实。
3你公司诊所内X射线机及CBCT两台设备的运行记录,证明你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相关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事实。
4.2024年6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相关前台收费记录及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金额。
5.2024年6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长润安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牙科X射线机检测报告》(编号CRNX-FW-3520230626-001)、《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检验报告》(编号CRNX-FW-3520230626-003),证明你公司的口腔CBCT和牙片机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76-2020)的要求;你公司的口腔CBCT和牙片机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机房周围剂量当量率均符合《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的要求。
6.2024年6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长润安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幼美口腔诊所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第五章、辐射监测结果与评价,证明你公司的CT室和牙片室实际采取的屏蔽措施符合《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的要求;你公司的口腔CBCT和牙片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采取的防护和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防护措施均符合《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中的相关要求;你公司口腔CBCT和牙片机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均符合《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的相关要求。
7.2024年6月5日你公司提交的放射防护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个人计量监测制度》、《放射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放射场所和周围场所放射防护监测计划》、《放射防护注意事项》、《电离辐射危害告知》、《防护用品使用告知》、《岗位职责》、《口腔CT操作规程》、《牙科X射线机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规章,证明你公司已成立放射诊疗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制度基本满足X射线装置日常工作要求。
8.2024年6月5日你公司提交的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社会发展局核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闽卫放证字(2024第15001号))正本和副本;你公司诊所内牙科X射线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BCT)《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你公司提供的放射工作人员李玲已持有的《执业医师证》、《放射工作人员证》、《职业健康培训证明》、个人剂量计佩戴情况,证明你公司已具备放射诊疗许可资质及专业使用人员,符合开展口腔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要求。
9.2024年6月3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闽环辐证[E0361]),证明你公司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补办相关辐射安全许可。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相关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古环不罚告字〔2024〕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相关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及时整改,且未对环境造成污染,经集体讨论研究,根据《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漳环规〔2023〕2号)第六条第二十项“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十)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的规定,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基本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拟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相关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虽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但你公司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公司员工环保意识教育,强化公司管理培训,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