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雷开发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古雷)——漳古环罚责〔2024〕6号
2024-08-09 15:12 来源:古雷生态环境分局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南京扬子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DA76YB0A

住址:福建省漳浦县古雷镇霞港路1012号12区7幢28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陆泉

2024年8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搅拌站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搅拌站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建设有混凝土生产线、砂石堆场及砂石备用堆场等,砂石堆场建设较为规范,砂石正常堆放;现场检查发现砂石备用堆场只建设有围墙,未建设顶棚,目前已经投入使用,堆放有部分的沙子和碎石,沙子和碎石均未进行覆盖。

你公司涉嫌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南京扬子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8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024年8月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对你公司负责人刘陆泉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搅拌站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搅拌站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搅拌站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公司诊所停工整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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