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雷开发区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关于印发《古雷开发区储备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8-29 16:07 来源:漳州古雷开发区

各镇,区直及派驻有关单位,区属有关国企:

《古雷开发区储备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古雷开发区储备地临时利用管理,规范临时利用行为,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和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闽自然资规〔20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古雷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古雷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古雷开发区储备地临时利用管理。经区管委会同意,委托漳州市古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公司;含权属公司)负责开发区储备地临时利用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储备地是指通过开发区财力完成农转、收回等方式取得的储备地。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储备地临时利用,是指将开发区储备地,连同地块内的地上建(构)筑物等,在供应之前,以出租、出借等方式加以利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局代表开发区管委会对储备地临时利用方案进行研究确定并报区管委会专题研究同意,对储备地临时利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监管职责。

第五条  古雷土地收储中心在储备地临时利用管理中承担管理利用主体责任,明确内部管理机构,建立管理台账,防止储备地临时利用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用公司对储备地进行日常巡查管理,受理、上报收到的临时借用、利用申请,对受托管护的储备地提出招租或自营临时利用方案。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七条  储备地临时利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储备地临时利用按照“先缴租、后使用”原则。临时利用储备地使用者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转租使用。特殊情况需借用储备地的,应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储备地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年度土地供应。如需延续的,视情况报管委会研究同意。其中,在开发区规划区内储备地的临时利用,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建设方案应先经区自然资源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同意,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四章  临时利用类型及申请程序

第十条  临时利用类型

临时利用类型分为依申请借用、依申请租用、公开竞租利用、区属国企自营利用,适用范围如下:

(一)依申请借用

1.市政、园林、教育等公共公益项目规划建设,需临时利用项目周边储备地的可以依申请借用。

2.依申请借用不得转借、转租或挪作他用。

(二)依申请租用

1.通过管委会招商引资建设项目,需临时利用项目周边储备地的,由项目业主通过依申请租用方式加以利用。

2.为提升营商环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施工板房或者临时售楼部等需临时利用项目周边储备地的,通过依申请租用方式加以利用。

(三)公开竞租利用

未纳入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且短期内不供应的储备地,由公用公司向社会公开竞租加以利用,招租方案由公用公司制定。

(四)区属国企自营利用

区属国企及所在集团公司(含权属企业)拟自营临时利用的,可以申请自营利用。

第十一条  临时利用申请程序

(一)依申请借用、租用储备地,申请单位向公用公司提出申请,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监管意见(石化园区由园区协调办负责),公用公司报古雷土地收储中心,经区自然资源局研究确定并报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利用。申请单位与古雷土地收储中心、公用公司签订储备地临时利用三方合同。

(二)公开竞租利用储备地,由公用公司负责制定招租方案报古雷土地收储中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监管意见(石化园区由园区协调办负责),经区自然资源局研究确定并报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公用公司在漳州市不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招租信息,组织公开竞租。

(三)区属国企自营利用储备地,自营利用国企向公用公司提出申请,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监管意见(石化园区由园区协调办负责),公用公司报古雷土地收储中心,经区自然资源局研究确定并报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利用。自营利用国企与古雷土地收储中心、公用公司签订储备地临时利用三方合同,若为公用公司自营利用,则古雷土地收储中心与公用公司签订储备地临时利用合同。

第十二条  储备地临时利用需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涉及水、电、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交通组织、交通影响评价等事项,还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储备地临时利用合同,需明确以下事项:

(一)临时利用的用途、土地面积、期限、临时利用费和保证金收取标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二)临时利用期内因政府需要收回或部分收回该储备地时,该地块将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且无偿归还;

(三)储备地临时利用人在归还储备地前,需自行清理储备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等地上设施和其它附着物,所有被清理的物品、设施均不予补偿;拒不执行拆除、清理和归还工作的,区自然资源局(古雷土地收储中心)牵头,组织所在地镇政府、区执法局、公用公司清退,由此造成责任由临时利用人承担并没收临时利用人已缴交的保证金;

(四)安全等相关事项由承租方负责。

第五章  临时利用费及保证金标准

第十四条临时利用费标准

(一)储备地临时利用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依申请借用的储备地(服务于区内项目建设的临时工棚、材料堆场等),不收取临时利用费。

2.依申请租用的储备地,按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临时利用费(区内其他临时用地租金参照该标准执行)。

3.公开竞租利用的储备地,根据土地用途,以项目使用用途所对应地段基准地价折算确定公开竞租的起拍价,以最终中标价格作为临时利用费的收取标准。

4.区属国企自营利用的储备地,按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临时利用费。

(二)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利用费,经第三方机构评估,报区国资委局同意后计收。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标准

(一)依申请租用、公开竞租的储备地,租用单位需按临时利用费总额的对应比例向公用公司缴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将按储备地临时利用合同约定不计息退还,保证金标准及提交方式如下:

1.履约保证金标准以收取的临时利用费总额为基数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计算:

级数收取的临时利用费总额收取比例
120000元及以下   100%
220001元-100000元   50%
3100001元及以上   25%

2.保证金提交方式:申请利用人直接转入公用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二)依申请借用、区属国企自营利用的储备地,免交保证金。

第六章  临时利用费的管理和缴交

第十六条  依申请租用、公开竞租、区属国企自营利用的储备地,临时利用费由公用公司在临时利用合同签订时收取(临时利用费原则上一年缴交一次,租用期限不足一年按实际使用期限缴款),由公用公司按年度足额上缴至开发区国库。

第十七条  临时利用期满之前,因政府需要收回或部分收回的,收回部分按“(收回面积×协议约定临时利用费标准×未使用月份数)-应分摊税费-相关费用”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向公用公司申请退还,经古雷土地收储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公用公司代收临时利用费和代缴代付相关税费及相关费用,应设立储备地临时利用费专户单独核算,不得与其日常经费混用。区财政局优先按比例统筹拨付公用公司临时资产日常管理中产生的管理费用。

第七章  临时利用日常管理与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公用公司应建立储备地临时利用台账和项目档案,并报古雷土地收储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临时利用期内有下列情况的,经督促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应与储备地临时利用人终止储备地临时利用合同,收回储备地临时使用权,责令临时利用人限期拆除地上临时构筑物,保证金将按储备地临时利用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如有违反以下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

(一)宗地内出现挖砂、采矿、取土等情况的;

(二)“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

(三)宗地内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的;

(四)擅自改变用途的;

(五)擅自转租的;

(六)出现储备地临时利用合同约定应终止合同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临时利用期满收回储备地时,对临时建设投资者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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