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雷开发区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养殖用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古政办规〔2024〕6号

各镇(场)、区财政局、经发局、行政执法局、农林水局、古雷税务局,古雷生态环境分局,古雷海巡执法支队: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养殖用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2024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2024年12月11日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养殖用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养殖用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殖用海,是指在海岸线向海一侧,属于我区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水面、水体、海床、底土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海。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集体和个人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

第四条 养殖用海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第五条 严格养殖用海审批管理,按照审批权限批准用海,不得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分散审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超出批准范围占用海域。

第二章  依申请养殖用海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滩涂、围垦等养殖用海,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依法依规通过申请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证。

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滩涂、围垦等养殖用海,但在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后,由个体养殖户确权的,确权期满后,不再续期,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统一收回。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依法依规重新申请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恢复海域现状。

第七条 围海不足30公顷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300公顷以下的养殖用海,由区管委会审批。养殖用海使用权最高期限不超过15年。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需要申请养殖用海的,应当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海域是否属受理范围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返还材料,并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区自然资源局在受理养殖用海申请后,应组织区农林水局等部门和属地镇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及现场踏勘材料。

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海岸带专项规划;是否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否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界址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及其解决情况;是否已设置其它海域使用权或计划设置更重要的权属;是否可能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是否存在管辖异议;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申请海域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专项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判断依据;宗海图坐标核实情况;是否存在管辖异议;是否设置其他权属或计划设置更重要的权属;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论证报告中所列利益相关者政策处理是否已处理完毕;受理、公示情况及结论;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现场踏勘材料应当包括:现场踏勘时间、人员;申请用海的现状描述;是否存在违法用海情况。现场踏勘材料应当有现场踏勘人员的签字,并加盖现场踏勘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印章。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用海公示、听证和异议复核,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存在用海争议的,争议方应在用海批复前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审核异议成立的,用海申请不予批准;异议不能成立的,依法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养殖用海申请材料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区管委会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①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②书面审查意见;③现场踏勘材料;④相关部门意见;⑤公示材料;⑥异议复核材料;⑦听证结果;⑧受理凭证;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⑩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审批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异议复核、听证时间)作出,并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和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三条 依申请审批的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于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续期申请。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续期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续期申请,海域使用权终止,区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给予注销,并公告注销其海域使用权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养殖用海初始申请、续期申请的材料要求如下:

申请人初始申请用海应提交的材料包括:①用海申请书;②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之前的佐证材料(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已占用的海域申请确权需提供);③资信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和与申请使用海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④利益相关解决方案或协议(存在利益相关者的需提供);⑤镇政府和村委会关于海域使用的意见;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⑦宗海图(纸质和矢量数据)。

申请人续期申请用海应提交的材料包括:①用海续期申请书;②资信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和与申请使用海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③原不动产权证书;④镇政府和村委会关于海域使用的意见;⑤宗海图。

以上有关材料及表格样式由区自然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拍挂出让养殖用海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结合市场需求,研究制定年度养殖用海出让计划。根据出让计划,区自然资源局应委托资质单位对拟出让的海域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海籍测量等,并根据论证结论、评估结果,制定养殖用海招拍挂出让方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按规定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并组织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十六条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海域的界址、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出让方式、出让价款、养殖类型、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密度、养殖设施、养殖平面布局、平台建构筑物、环境保护措施和养殖海域监测、监控、监管要求等相关内容。海上养殖设施鼓励采用环保型材料标准建设。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及简介;

(二)海域面积及宗海位置图;

(三)竞买(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提交投标或者竞买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和开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时间、地点;

(五)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拍卖挂牌竞买的规则;

(七)《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出让方案审批文件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和起始价应当根据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结果确定。但面积2公顷以下的养殖用海,可以根据周边海域实际收益综合确定标底、底价和起始价。

第十九条 海域出让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应严格按有关评估技术规范执行,评估价格应不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同类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最低标准。

第二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养殖用海出让合同。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抵押、出租。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流转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依法取得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应当优先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养殖用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改变海域用途;

(二)已缴清海域使用金;

(三)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包养殖用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

(二)不改变海域用途;

(三)已缴清海域使用金;

(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20%以上;

(五)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依法取得的养殖用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承包方案;

(四)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组织承包活动,确定承包方;

(五)承包结果公示;

(六)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七)发包方和承包方办理养殖用海承包合同登记,以及确权手续。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养殖用海原则上要求不得转租,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承包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合同约定收回。

第二十七条 养殖用海承包方案应当包含:拟发包海域的权属、界址、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产生承包方的具体方式、承包金及其缴纳方式、承包期限、养殖类型、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密度、养殖设施、养殖平面布局、环境保护措施和养殖海域监测、监控、监管要求等相关内容。海上养殖设施鼓励采用环保型材料标准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养殖用海承包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包方名称、发包方责任人和承包方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海域的位置、四至范围和面积等;

(三)承包海域的用途;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承包金及其缴纳方式;

(六)养殖类型、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密度、养殖设施、养殖平面布局、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

(七)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养殖用海使用权证书编号;

(九)违约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发包活动、确定承包方,按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四定一督”工作机制开展。一律到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三个中心”等交易服务平台规范运作。

第三十条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殖用海承包合同;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三)养殖用海发包缴纳海域租金的证明;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发包养殖用海确定的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要求经营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承包海域的养殖用途及方式。签订的养殖用海承包合同约定期限不得超过《海域使用权证》核定的使用期限。

 第五章 确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人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之后,依法依规办理海域使用权的权属登记。

第三十三条 继承、转让、抵押、出租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五)权籍调查成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见福建网上办事大厅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办事指南。

第三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五)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见福建网上办事大厅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第三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终止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注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三十七条 已批准使用的海域,海域使用权人超过一年未开发利用的,由区自然资源局责令其开发利用;连续二年未开发利用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公告注销。

第三十八条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用海,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域用途、用海界址范围、养殖类型、养殖方式。

第三十九条 养殖用海要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各类养殖功能区的监测、监控、监管要求。严格控制近岸网箱养殖、插柱养殖,禁止新增围海养殖。围海养殖用海区内除养殖生产必需的渔具存放场所及看护设施、渔获采收及暂存平台、污水处理设施、宽度6米以下的生产便道、简易养殖大棚、池塘护坡及海堤加固工程等配套设施外,不得新增其他配套设施或进行养殖池塘填埋、硬化,不得变相实施围填海工程。

第四十条 严格落实海域养殖管控网络化管理工作制度。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按照《古雷开发区海域养殖管控网络化管理工作规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建立养殖用海管理社会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养殖用海行为,有权向区自然资源局、农林水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职权处理或者及时转请相关执法机构处理。出现违法违规用海,且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从事养殖的,有关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第四十四条 职责分工: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养殖用海的审批、出让管理,组织实施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负责海域使用权的权属登记工作,负责养殖用海的监管。

区农林水局负责水域滩涂养殖规划修编、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以及管理,进行养殖生产技术指导。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养殖用海日常执法工作,对违法用海行为联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古雷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批海水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养殖区域的海洋环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养殖用海招拍挂前期工作、海域使用整体论证和日常监管执法等工作的经费保障。

漳州海事局海巡执法支队负责水上安全,做好日常巡查、预警养殖区货运船只通航、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各镇负责协调区农林水局、区执法局所辖海域养殖用海的日常管理,并及时调解、处理养殖用海矛盾纠纷;负责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初始、续期申请材料的初审;负责组织清理、拆除辖区内拟“净海”出让海域或执法机构第一时间无法清理移交的非法养殖设施,协调拟出让海域的利益相关关系;负责拟依申请用海的连片养殖用海海域使用论证。

取得养殖海域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负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本组织(村)成员的养殖用海承包和日常监管工作,并维护好本组织(村)的用海管理秩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已批准未到期的养殖用海按照原批准文件规定继续使用。到期后续办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试行期2年。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新公布施行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法规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