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雷开发区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古雷开发区工业用地转移预告登记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古政办规〔2022〕2号

各镇(场),区直及派驻各单位,区属各国企:

为持续助力我区高质量建设世界绿色一流化工园区,完善园区工业配套设施用地的集约节约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服务水平,结合三年的实施情况,我区对《古雷开发区工业用地转让预告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古政办规〔2022〕2号)进行了修订。经2024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古雷开发区工业用地转让预告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2025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古雷开发区工业用地转让预告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快高质量建设世界绿色一流化工园区,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规范工业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转让预告登记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辖区内(含沙西镇、杜浔镇、古雷镇、霞美镇及下蔡林场)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但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转让预告登记适用本实施细则,工业楼宇及其配套用房的转让,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转让核查】工业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转让双方(以下简称转让双方)应当共同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工业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转让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四条【转让核查】区自然资源局收到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工业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转让涉及的土地管理政策限制、原出让合同约定条件、闲置土地、司法查封、抵押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经区自然资源局核查允许转让且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第五条【预告登记申请】工业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转让预告登记应当由转让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五)转让双方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区自然资源局书面核查意见。

符合办理预告登记条件的,古雷不动产登记处应当向预告登记权利人核发预告登记证明。

第六条【预告登记期限】转让双方有约定预告登记期限的,古雷不动产登记处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期限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和预告登记证明。

第七条【项目缺项审批】持预告登记凭证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向自然资源、建设、环保、应急、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第八条【预告登记转本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工业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后,预告登记权利人需提供开发投资达到25%证明材料。

开发投资额的认定,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或者区经发局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为依据。

第九条【预告登记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双方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约定的预告登记期限届满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已经依法解除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可由单方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第十条【有效期】本细则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新公布施行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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