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雷开发区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关于印发《古雷开发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古办〔2025〕7号

各镇(场),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交通局、行政执法局、农林水局,古雷建发集团:

《古雷开发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方案》已经2025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2025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古雷开发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保障非农建设项目占用的优质耕作层得到有效再利用,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涵

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具体包括耕作层剥离与耕作层再利用两部分。耕作层剥离是指非农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将所占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直接运输到再利用点进行覆土,或先运输到指定场地存储,再运至再利用点进行覆土。耕作层再利用是指将剥离土壤再利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建设用地复垦、中低产田土壤改良或生态修复等项目中。

二、工作范围

(一)剥离范围

以充分保护和利用优质耕作层土壤资源为目标,所有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作层土壤有机质10g/kg以上,且质地优于砂壤土(含砂壤土)的一般耕地,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可不剥离:

1.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的耕地;

2.经区农林水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认定污染严重、缺乏肥力的劣质耕地,不宜种植农作物或耕作层土壤厚度不足10cm的耕地;

3.经区自然资源局、区农林水局认定的25度以上的坡耕地;

4.其他经论证不适合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耕地。

(二)再利用范围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辖区内提升耕地质量和产能:如耕地恢复、旱地改水田、中低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建设用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项目建设,多余的土壤可用于园林绿化。

三、责任主体和资金安排

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确定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实施主体,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运输至再利用点或存储点。

(一)工业用地、商服住宅用地:由漳州市古雷港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相关费用列入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具体费用采用预算审核价包干,由区自然资源局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优先从市下达的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由建设用地单位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

(三)农村公建和农民建房等其他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或由镇村支出。

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单位负责将耕作层土壤从存储点运输至再利用点,并严格用于覆土,运输、覆土费用纳入再利用耕作层土壤项目投资成本。

四、工作步骤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主要为编、剥、运、存、用、验六个步骤。

(一)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编制

建设项目农转报批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前,对符合土壤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或剥离再利用综合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方案按照福建省《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设计规范》(DB35/T1762-2018)进行编制。方案内容应包括耕作层土壤类型、剥离范围、剥离厚度、剥离方量、存储点或再利用点选址、再利用方量、工程预算、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耕作层剥离厚度一般在20-30cm为宜,必要时可剥离犁底层和心土层。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原则上应直接就近进行再利用,做到“应剥尽剥、即剥即用”,降低存储和转运成本。

区自然资源局、农林水局要提前收集耕作层土壤需求情况,形成工作台账,供方案编制时使用。实施方案编制后,报区自然资源局、农林水局审查,并应同步做好施工招标工作。

为降低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成本并提高效率,对于耕作层剥离面积小于5亩的,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简化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交由实施单位进行实施。

(二)耕作层土壤剥离

建设项目农转获批后,乡镇政府、区行政执法局应积极组织种植物清退工作,清退完成后应及时告知实施单位。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剥离范围、剥离厚度、再利用或存储等要求,有序开展耕作层剥离工作。

(三)耕作层土壤运输

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土壤剥离区、土壤再利用区、存储地点等的位置,按照“运距最短、成本最省”的原则开展运输工作。实施单位及乡镇政府负责做好耕作层土壤的车辆报备、运输管理和安全环境等工作,运输过程中严禁发生“滴洒漏”等污染环境问题。

(四)耕作层土壤储存

对于无法直接再利用的耕作层土壤需进行临时存储。存储点由区自然资源局、农林水局确定,一般应选择在交通便利、无污染、排水条件较好的地,优先选择裸地、空闲地或已办理用地报批的储备地块,并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同类别的土壤应分类存放、做好标记、建立台账,存储土壤原则上应在1年内再利用完毕。对集中存储的土壤要科学采取拦挡、防水和保肥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倒入。储存点所在乡镇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区农林水局负责做好存储点的监管工作,避免群众私自采土使用。

(五)耕作层土壤再利用

实施单位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运输至再利用点后,由用土单位出具土壤接收单。用土单位要建立土壤使用台账,负责土壤的再利用监管,加强对土壤的保存和使用。对于使用储存点中的土壤,用土单位要先行向区自然资源局、农林水局提出用土申请,获批复后,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用土单位自行负责运输至再利用点。

(六)组织工作验收

耕作层土壤剥离工程竣工且完成剥离土壤运输后,由实施单位出具剥离方量报告向区自然资源局、农林水局提出剥离工程验收申请。对于使用储存点中耕作层土壤的,由用土单位出具运输方量报告向区自然资源局、农林水局提出运输方量验收申请。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农林水局按照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进行验收,评定耕作层剥离、存放工作的完成情况,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作为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要件资料。

五、时间要求

(一)方案编制:剥离方案原则上要于建设项目农转报批上报省级审核前完成,区自然资源局在土地报批组件过程中要及时告知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在接到通知后20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并报送方案审查,最迟不得超过30日。区自然资源局、农林水局应在接到实施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

(二)实施剥离

1.清表交地。建设项目用地农转省级获批后,区自然资源局在2个工作日内函告乡镇政府及实施单位,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地上种植物的清退工作并逐步向实施单位移交耕作层剥离工作面。

2.组织剥离。实施单位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沟通,提前招标好施工单位,接到乡镇政府移交的剥离工作面后在3个工作日内入场施工。

3.工程竣工。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自然资源局、农林水局申请县级验收。

(三)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在接到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涉及的各个部门要主动作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区自然资源局、区农林水局负责指导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并对土壤剥离、储运、再利用进行技术把关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区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耕作层土壤运输保障;乡镇政府负责做好剥离地块征地工作和实施过程中的现场维护,并协助做好土壤存储点看护工作;古雷建发集团负责做好方案编制及剥离再利用工程的开展。

(二)加强实施监管。区自然资源局和农林水局要及时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每宗项目实施过程检查不少于一次。区自然资源局在地块出让公告或划拨决定书中应设定条款,要求竞得人或建设单位履行耕作层剥离义务,同时明确对未履行耕作层剥离及再利用义务的建设单位,造成土壤结构破坏、耕作层资源流失的,应按照水田每亩5万、旱地每亩2.5万缴纳违约金。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古雷开发区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方案》(漳古办〔202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