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场),区直有关单位:
《古雷开发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古雷开发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用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要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2号)、《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漳自然资发〔2022〕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保护耕地、保护生态、节约集约、依法申请、合理补偿、严格复垦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审批使用。
第四条 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石化园区内临时用地不得用于人员居住),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石化园区内临时用地不得用于人员居住)、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三章 选址
第五条 临时用地应充分运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科学选址,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原则,优先选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六条 临时用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场,在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条件下,可以占用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其他类型的制梁场、拌合场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第七条 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第八条 临时用地选址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应避开地质、洪涝灾害危险区域,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第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第十条 临时用地地类原则上以最新公布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
第四章 规模
第十一条 根据临时使用用途的功能特点、建设内容等实际需求,参照现行各类用地标准、行业专业技术设计、建设规范等,结合主体建设项目的地形地质、工程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除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外,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超出控制比例的应开展节地评价。建(构)筑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
第五章 申请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的申请人为主体建设项目或勘查项目(简称主体项目)的项目业主,对于铁路、高速公路、公路、市政道路等线性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可书面委托代建单位、施工单位代为申请。
第十三条 选址意向阶段。根据临时用地拟选址位置,临时用地申请人应持初步申请文件、拟选址地块红线图、地形图、初步平面布局图等材料,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向相关部门提出临时用地选址意向。
情形一:临时用地拟选址位于古雷石化园区内。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园区协调办提出选址意向。园区协调办收到材料后,组织属地政府和区自然资源局、农林水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现场勘验和联合会审。
情形二:临时用地拟选址位于古雷石化园区外。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选址意向。区自然资源局收到材料后,组织属地政府和区农林水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现场勘验和联合会审。
第十四条 正式申请阶段。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其他材料包括:①经营者身份证明。②临时用地拟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图,并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初核同意。③临时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征求情况材料。④临时使用湿地、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⑤涉及占用耕地(占临时用地面积比例大于50%)、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还应出具不可避让论证等书面意见或经论证通过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比较方案。⑥临时用地规模超过控制比例的,应提供节地评价材料。
不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所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1。
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所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涉及古雷石化园区内的土地,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和漳州市古雷市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第六章 审批
第十六条 区自然资源局是临时用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备案等具体工作。
临时用地涉及林地、草地、其他地类等地类混合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林水局,分别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区自然资源局统一出具一个批准文件。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区农林水局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未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由区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由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4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4年。
第十九条 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勘探结束转入开采(生产)使用的,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不再进行土地复垦,相关土地费用退回;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原批准临时用地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第二十条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请用地是否符合条件;
(二)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和符合要求;
(三)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否准确,选址是否合理;
(四)土地复垦保证措施是否到位。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
(一)选址勘察。区自然资源局应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就项目是否符合选址要求开展分析和踏勘论证,科学研判耕地保护、城镇布局、土地利用及各类空间制约因素,并于2个工作日内征求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临时用地选址范围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先征求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意见,并邀请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参与现场踏勘。临时用地选址经分析论证符合要求的,区自然资源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用地选址意见函。
(二)申请受理。区自然资源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临时用地申请符合条件但材料要件不符合要求的,区自然资源局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完善材料。补交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查批准期限。对于开工时间要求紧迫并属于区自然资源局审批的项目,允许费用缴交凭证等纸质材料容缺,并由业主承诺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补齐,若限时无法补齐相关材料,则由区自然资源局取消该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三)审查审批。区自然资源局对临时用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临时用地只涉及林地、草地的,区自然资源局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由区农林水局审批。
临时用地不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在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初审意见,转报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未通过审核的,区自然资源局应当书面告知临时用地申请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材料补正期限不计入审查批准期限。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临时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水土流失的;
(二)与周边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临时用地申请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或违法用地行为未查处到位的;
(四)申请的临时用地范围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在申请人提供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支付补偿费用凭证、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由合同签订方的土地权属单位提供用地。
第七章 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临时用地申请人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在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利用储备地的,有关费用按照《古雷开发区储备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执行。
临时用地涉及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区自然资源局应通知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涉及其他相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期限(含临时用地期满后进行土地复垦整治的期限)逐年支付土地补偿费或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具体补偿费用由双方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时,应当遵循“临时用地申请人所有,区自然资源局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由临时用地申请人、区自然资源局、银行三方共同监管,临时用地申请人足额预存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按复垦方案金额预存)。区自然资源局、临时用地申请人、银行三方要根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由银行提供),也可以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复垦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是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而转移。临时用地使用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第二十九条 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且对耕作层土壤造成破坏的,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照《古雷开发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方案》(漳古办〔2025〕7号)要求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将耕作层的土壤剥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如无指定地点的,应在临时用地选址时预留耕作层土壤堆放点,后续统一集中用于土地复垦或其他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十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原则上应当根据土地复垦方案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2个月内清除地上建(构)筑物,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4个月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措施、标准完成土地复垦,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临时用地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复垦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建筑垃圾等。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当优先恢复为耕地。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程序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验收合格的,区自然资源局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并反馈临时用地使用人。临时用地使用人凭验收合格确认书、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耕地占用税。验收不合格的,应向临时用地使用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临时用地使用人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二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或者验收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和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不予退回。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在临时用地复垦期限界满后根据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约定,使用土地复垦费专用账户中的土地复垦费用代为或委托相关单位完成土地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不足部分由临时用地使用人承担。在决定代为开展土地复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
第三十三条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确实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应责成临时用地使用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另行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或按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标准缴纳相应费用。
第九章 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2个月,区自然资源局应向临时用地使用人发放《临时用地到期通知书》。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临时用地清场工作,涉及土地复垦的,经区自然资源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自然资源局批准,其临时用地可以提前收回,并视情给予临时用地使用人补偿,补偿费用由双方在临时用地合同中约定:
(一)因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该土地的;
(二)因工程项目停建、改建或提前竣工等原因,临时用地停止使用的;
(三)其他需要收回临时用地的情形。
除第一款外,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土地复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自然资源局撤销临时用地批准手续,将土地交还原使用权人。
(一)临时用地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面积、位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擅自出租、转让、抵押、交换临时用地的;
(二)自批准使用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使用的;
(三)其他需要撤销临时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形。
第十章 监管
第三十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在临时用地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详见附件9),并标明以下内容:临时用地项目名称、申请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临时用地范围、用地面积、使用地类、批准用途、使用期限、批文编号、监督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监督投诉。
第三十八条 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区农林水局对各自批准的项目占地红线和用途进行现场复核,对于不符合批准要求的临时用地要求项目业主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 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区农林水局负责临时用地的监管工作,对临时用地存在未按批准用途使用、超期未复垦等问题由主管部门做好初查,确需处罚的移交区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
区自然资源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批临时用地信息通知区行政执法局、税务局。
第四十条 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区农林水局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
第四十一条 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使用日期、复垦期限、以及四至范围、宗地界址坐标等信息录入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批复文号、用地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临时用地用途、用地坐落、用地面积、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局应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临时用地复垦、收回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或地上建(构)筑物。
第四十四条 对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未按规定复垦、期满拒不归还等,区行政执法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四十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存在以临时用地为名批准建设用地、超出范围批准临时用地、超期限批准临时用地等违反临时用地审批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或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临时用地材料清单(不涉及耕地等)
3.临时用地申请书
5.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7.土地复垦协议书
9.申请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