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整治,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用气安全隐患排查,严厉打击查处充装、运输、储存和销售“黑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古雷开发区燃气专班办公室结合前期执法情况,通报四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望有关从业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安全规范作业。
案例1: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6日,古雷开发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霞美镇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霞美镇XX村XX号房屋内存放瓶装燃气15瓶。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8瓶实瓶液化气、7瓶装空瓶液化气均为XX燃气公司XX供应站送气工XXX经供应站同意运至此地储存,该地点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此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古雷开发区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C104.46.5和《漳州市城镇燃气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C104.46.5的规定,对XX燃气公司XX供应站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三、案件启示
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送气工配送合规,不得私自将气瓶储存在家中或其它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
四、普法园地
2023年10月12日住建部答复网友提问,关于“燃气经营者”的燃气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的“第4章燃气厂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的“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和“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等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了工艺、间距、消防配置、调压设施、自控仪表、防火等安全要求。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案例2:餐饮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日,古雷开发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新港城检查燃气时发现XX餐饮店存在“使用中压阀对灶具进行中压供气、未安装紧急切断阀”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开具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7月8日前对存在的问题完成整改。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餐饮店开展整改复核,发现其“使用中压阀对灶具进行中压供气”问题未进行整改,此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的规定,古雷开发区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C104.49.5和《漳州市城镇燃气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C104.49.5的规定,对XX餐饮店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三、案件启示
燃气使用者要树立安全用气的意识,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在收到燃气企业或相关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时应及时配合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将面临暂停供气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普法园地
2023年10月12日住建部答复网友提问,关于“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燃气使用、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的“第6章燃具和用气设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的“第10章燃气的应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等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了通风、燃具设备、安装位置、附属设施、排烟、防火等安全要求。
对于燃气用户来说,在高层、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肯定属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中压阀、橡胶软管、无熄火保护灶具”,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紧急切断阀、排烟不符合要求,也属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也可按照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案例3: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卢XX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14日使用普通货车运输液化气瓶的行为,涉嫌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古雷开发区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政)违法行为代码203001的规定,“当事人违法程度轻微,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古雷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卢XX处以“责令立即停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三、案件启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取得法定许可,普通货车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条件。从业者须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严禁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液化气瓶等危险货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抱有侥幸心理,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及法律追责。
四、普法园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运输危险物品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管。
案例4: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液化气售卖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7月期间,当事人李XX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购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于家中,后加价向周边群众销售,涉嫌违反非法经营罪,古雷公安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二)没收被告人李XX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8000元,由扣押机关漳州市公安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上缴国库。
(三)没收扣押在案的液化钢瓶七只,由扣押机关漳州市公安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该案办结。
三、案件启示
燃气经营属于特许行业,必须取得法定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瓶装液化气,不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更可能因储存、运输、销售环节存在安全隐患而触犯危险作业罪。从业者须严格遵守“先取证后经营”原则,确保经营场所、运输工具、储存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应选择持证企业购气,杜绝“黑气”流通,共同维护燃气市场安全秩序。
四、普法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并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雷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燃气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执法局代章)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