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场),区直及派驻单位: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教育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8月31日经管委会2023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教育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教育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本区教育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发挥资金整体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机构是指本区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教育服务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本区教育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教育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且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四条 教育机构必须以单位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必须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教育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第五条 教育机构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由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章 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六条 捐赠资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各教育机构接受捐赠资助应与捐赠资助方签订《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捐赠资助合同》或直接签订《捐赠资助合同》,《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和《捐赠资助合同》包括项目名称、目的、项目执行期限、具体的项目方案、捐赠资助清单和金额等。
2.各受赠受助教育机构要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和《捐赠资助合同》的内容对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予以认真审核,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接受捐赠资助。
3.捐赠资助方应将捐资款转入捐赠资助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教育机构受赠受助后必须将捐赠款统一汇入区教育发展基金会指定的账户。
4.各教育机构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福建省财政厅监制的接受捐赠资助专用票据。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时,捐赠资助方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5.捐赠资助方捐赠资助款需要税前扣除的,统一由区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上述程序与捐赠资助方签订《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捐赠资助合同》或直接签订《捐赠资助合同》。《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和《捐赠资助合同》注明定向捐赠资助有关教育机构的,由区教育发展基金会将捐赠资助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拨入或转入相关受赠受助教育机构。
第七条 教育机构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第三章 捐赠资助的管理
第八条 在区管委会的领导下,成立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教育机构捐赠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教育机构各类捐赠资助事项实施统一管理,组长由分管教育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文教体旅局、财政局、党群工作部、社会发展局及古雷税务局等部门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教体旅局,负责捐赠资助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审核、办理各教育机构接受捐赠资助的各类事项。
第九条 教育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资金或物资由受赠受助单位按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条 同意接受捐赠资助项目后,受赠受助教育机构应当与捐赠资助方签订《捐赠资助合同》,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将捐赠资助项目的《捐赠资助合同》及捐赠资助收入票据复印件于接受捐赠资助后10日内上报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教育机构捐赠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捐赠资助的使用
第十一条 捐赠资助资金应遵从捐赠资助方意愿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学校校舍建设改造、教学设备购置、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等事业发展支出以及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落实区外学校到古雷支教教师的相关奖励、资助贫困师生等支出。
第十二条 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学校校舍建设以及购置教育教学设备的,要结合学校建设需求拟定使用项目计划;用于奖教奖学助学的,各教育机构要制定奖教奖学助学办法,报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教育机构捐赠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捐赠资助方捐赠资助的物品,受赠受助教育机构接受后,应将受赠受助财产登记造册,纳入单位财产管理。受赠受助教育机构使用捐赠资助财产,应当尊重捐赠资助方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
第十四条 捐赠资助方定向捐助的资金,由受赠受助教育机构依据《捐赠资助合同》中约定的资金使用额度提出使用计划,报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教育机构捐赠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返拨,剩余资金可以滚存使用。
第十五条 捐赠资助方没有定向捐助的资金,由区文教体旅局提出建议方案,基金会研究具体实施细则并上报区管委会同意后实施,专项用于学校校舍建设改造、教育教学设备购置和奖励全区中小学优秀教师、资助困难师生、落实区外学校到古雷支教的教师相关奖励、省级以上骨干校长或优秀教师外出考察培训费用补助、引进人才或教育专家相关奖励等。
第五章 捐赠资助的表彰
第十六条 区管委会实行捐赠资助奖励制度
1.各镇(场)、各教育机构应鼓励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助行为,任何单位、任何组织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和措施要求对方捐资捐物,捐赠行为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2.一年度内个人或集体凡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的,由区管委会颁发荣誉证书;累计超过50万元以上的,由区管委会予以表彰,颁发奖牌。由捐赠资助方全部出资或出资50%以上建设学校校舍单体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可以以捐赠资助方名义命名;捐赠资助方全额捐资办学校、并达到省级办学标准的,可以以捐赠资助方名义命名学校。
3.公开表彰奖励捐赠资助方,应当事先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
第六章 捐赠资助的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教体旅局对本区教育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教育机构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资金或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并定期公布,必要时,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教育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二十条 受赠受助教育机构未征得捐赠资助方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区文教体旅局责令纠正。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资助财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