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于2025年10月10日印发了《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关于印发<古雷开发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用地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古政办规〔2025〕4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现对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行为,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合理需求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助推乡村振兴,结合古雷开发区实际制定《审批办法》。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58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古雷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乡村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需要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投资的。适用于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工业、商业、养老服务设施、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采矿配套等乡村建设项目,以入股(联营)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申请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及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登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到位,或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股(联营)流转;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落实民主决策并进行公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流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项目用地意向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项目建设应符合产业准入、生态环保等主管部门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按规定设立企业,编制入股(联营)方案,与意向用地者拟定入股(联营)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入股(联营)方案、合同民主决策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意向用地者将入股(联营)方案和拟定的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后转报区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审;区管委会审核批准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入股(联营)合同,同步签订监管协议,缴清相关费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办法在开发建设、土地回收、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也做了相应规定。
《审批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解读机构: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陈佳略
联系电话:0596-3892169
